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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烹饪技术协会章程
作者:lzmeal 2013-6-19 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兰州烹饪协会 THE LAN ZHOUS INSTITUTE OF DIFT COOK。简称“兰州烹协”。
  第二条  性质:兰州烹饪协会是从事餐饮经营及烹饪技术、烹饪教学、烹饪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团体和厨师、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地区性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科学技术专业团体,独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宗旨:弘扬陇原烹饪文化,提高烹饪技艺,研究烹饪科学,宣传烹饪与营养知识,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单位。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管理: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传递信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服务;
  (二)坚持“继承、发扬、开拓、创新”的八字方针,总结交流企业开发和会员的新经验、新技术、新成果;
  (三)发挥烹协的优势、特点和专长,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开展技术培训、技术考核、技术攻关、质量评比、信息交流、业务咨询和考察学习等活动,逐步确立和巩固协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四)组织会员开展烹饪学术理论研究,撰写烹饪学术论文,弘扬陇原饮食文化,提高文化理论素质;
  (五)积极推进餐饮结构的合理调整,结合兰州地区实际,协调企业开发大众化市场,探索工业化生产和中式快餐化道路;
  (六)挖掘整理陇菜烹饪技术和地方名菜名点、风味小吃,引进推广先进的烹饪操作技术和风味特色品种,进一步繁荣兰州地区的餐饮市场;
  (七)调查研究、搜集整理、编辑有关烹饪、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学术论文、科技资料,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发展兰州烹饪事业的方针、政策、措施以及技术标准、技能鉴定、服务范围、价格行为等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助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解决经营上、技术上的疑难问题,重视烹饪工作者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烹协办理的有关事项,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烹饪事业,承认和执行烹协章程的单位、烹饪工作者,经申请并由烹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兰州地区从事烹饪的公司、集团和饭店、酒家、餐厅等餐饮企业以及烹饪院校、研究机构、有关的群众团体等;
  (五)凡中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师和烹饪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及从事烹饪工作三年以上,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等。
  第三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评论通过;
  (三)对热爱烹协事业,积极支持烹协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会员或名誉会员。
  (四)本团体颁发统一的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培训、研究、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撰写学术论文及科普文章,革新菜点工艺,创新菜点品种;
  (七)关心本团体发展,积极发展会员。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可连选连任。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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