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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餐饮企业储存亚硝酸盐拟罚5万
作者:lzmeal 2013-10-17 发布

  食品餐饮环节经常查到经营者储存亚硝酸盐而没有处罚依据的情况,近日公布的《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稿)》明确,餐饮服务单位储存亚硝酸盐的将处以五万元罚款。

  此次《若干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亚硝酸盐的购买和使用的凭证和台账保存期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亚硝酸盐应当具备法定条件。针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可能存在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的风险,《若干规定》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工业用和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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