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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餐饮门店无论大小均按商业营业性用房收暖气费
作者:lzmeal 2013-10-25 发布

  10月23日媒体报道了兰州今冬非居民用户燃气热价上调一事,指出宾馆、饭店按第三类标准征收,商业营业性用房按第四类征收,10月24日一些中高档餐饮门店和饭馆业主咨询自己应按第几类收费?对此,记者联系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餐饮门店无论规模,都按第四类即调价幅度最高一档征收。

  10月22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今冬供暖期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临时上调,第三类普通宾馆饭店每月每平方米热价上涨2.6元、按9.2元标准征收;上调幅度最高的第四类营业性用房,热价每月每平方米上涨3元,按10.7元标准征收。10月24日,在兰州经营一家中档酒店的马先生向记者咨询,他这家规模数百平方米的酒店,应该属于第三类的“饭店”,还是第四类的“营业性用房”?记者将此问题反映给兰州市物价局,商品价格处一位负责人称,兰州市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按惯例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居民用户;二至四类为非居民用户,其中第二类主要为办公用房和医院、学校;第三类为宾馆、饭店、招待所,侧重住宿业,这里所指的“饭店”,如兰州饭店等;而像马先生的酒店,属于第四类商业营业用房,这一类包括一般的商场和营业性场所,厂房、礼堂以及无论规模大小的餐饮业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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